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房屋买卖可以,即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后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有区别,具体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买卖行为租赁合同还有效的,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即是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找法网提醒您,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