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四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办理了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可以从出租人手上占有租赁物并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处分。那么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出租人怎么维权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