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连续十年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不能无故解聘吗?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双倍违约赔偿金?
更新时间:2018-12-17 16:16:56
问题描述:
我在一所学院连续工作了13.5年,单位只在2008年新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时候,跟我连续签了2年的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后就没有续签,一直过了10个月后,又要求补签聘用合同,而且签订日期也是上一份合同的到期时间,也就是说是10个月前的日期。在补签合同两个月后,给我们开会说,合同到期终止了,因为学院法人消失,各位以后就和学院没有关系了。给发了书面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单位的做法对吗?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连续十年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不能无故解聘吗?聘用合同到期后我为校本部工作了3个月后本部拿出7个月期限的聘用合同让我签,我书面要求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拒签,而且被停工作,不给发工资,我现在是否属于默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被事实解聘?我是编制外的工勤人员,我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能否要求双倍违约赔偿金?谢谢。?
我的工作在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之前一直是连续的,从没有断开过,养老保险也由接收本部转入续交,而且到现在保险都没给我停,仍然在给我缴纳着,我问为什么,也不回答。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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