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请问我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况吗?我们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9-02-24 19:56:43
问题描述:
我从事于酒店服务行业。于今年6月份到本地一家尚未开业的酒店应聘。当时负责接待的人员说,我们要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且在培训期间包吃包住的。通过面试以后,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酒店方收取了我们不同金额的负责保证金。再培训进行一个月后,酒店在没有与我们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培训期延长为50天。当我们找到当时的负责人问情况时,他告诉我们人事做了变动,原来的人事部门经理已经被辞退。现在来了新的人事经理,所有的安排君以新经理安排的为准。并告诉我们如果我们如果要自动离职的话,酒店方将扣取我们的培训费用,伙食以及住宿费用。培训结束后,在仍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没有开业情况下,我因个人原因不能在继续现在的工作。于是提出离职,当今天我回酒店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酒店方却说不能白白培训我们,要扣去我的700元押金,作为酒店对我的培训费用,伙食和住宿费用。当我提出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的财务做保证金是违反劳动法的。可我们总经理却说在服务行业收取适当我保证金的允许的。于是我上网查询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发现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请问我的情况符合以上情况吗?我们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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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辞职需要赔偿培训费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指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相关知识链接: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同时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19-02-24 1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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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有上班提供劳动,就享有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合法报酬。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9-02-24 1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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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单位发的上岗证、同事的证明、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识别卡、员工手册等等之类的东西,都可以证明你是公司员工。
    3、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4、【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2019-02-24 19: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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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则视为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9-02-24 19: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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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操作岗,但是在申报时给税务局的用工形式和个人身份请问国家有什么制度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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