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否视此条款为欺诈从而认定该条款无效?能不能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其它权利?
更新时间:2022-07-26 18:36:02
问题描述:
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他在被告工厂工作了1年零9个月。雇佣第一年签订了一年的劳动
合同。合同于2016年7月6日到期。被告没有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我仍然照常上班。2017年4月,由于工厂关闭,我别无选择,只能与工厂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本协议包含以下条款:四、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在劳动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已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已依法履行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和
劳动保护。双方均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除甲方承诺的经济补偿和2017年4月的工资结算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因履行和终止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任何其他费用、补偿或补偿。事实上,被告有许多违法行为,如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失业保险、不支付高温补贴、不结算无薪年假工资、基本工资和周六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等。该条款是否可以被视为欺诈并被视为无效?你能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双倍工资和其他权利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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