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者在其单位每工作满一年的,补偿一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单位需补偿给劳动者半月的工资。
2. 法律依据中的情形包括:
a.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b.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c.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d.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