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龄一般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若干单位间断的从事劳动和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经离职的,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以下情况者,不在此限:
1. 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的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解放前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并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可连续计算。
2. 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3. 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调派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工龄,但调派前后可合并计算。
4. 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而调派到其他企业的工人职员,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的,遣散前后应合并计算。
5. 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后,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的,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6.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7.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应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回原企业的,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工龄外,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8. 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