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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超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韩*伙同另一男子于201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路某楼东侧便道附近,共同殴打被害人杨,强行索取其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于2015年5月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韩*所分赃款已被其挥霍。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作出了供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超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路某楼东侧便道附近,共同殴打被害人杨,强行索取其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韩*于2015年5月6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韩*所分赃款已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26日1时30分,杨下楼准备到附近好邻居超市买夜宵吃,出了院门向北走了约20米处,有两名男子站在便道上,其中穿黑衣的男子上前用左手搂住杨的脖子将杨带至便道内的树林里,对杨*“今天算你倒霉,就想要点钱”,杨答应给对方钱,黑衣男子让另一名穿白衣的男子搜杨的身上,穿白衣男子将杨身上的钱包递给了穿黑衣的男子,黑衣男子冲杨的裤子和鞋撒尿,并让白衣男子搜杨身上的手机,白衣男子搜身后说没有手机,黑衣男子就和白衣男子一起对杨*。打了一会,黑衣男子问杨银行卡有多少钱,杨*大概有1万元,黑衣男子带着杨到附近中*银行ATM机取钱,杨先用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取了两次钱,每次取出人民币1000元,第三次取不出钱了,黑衣男子问杨钱怎么这么少,杨又使用招商银行储蓄卡先取出了人民币1000元,黑衣男子拿钱后交给了白衣男子,杨第二次将卡里剩余的人民币2000元都取出来,黑衣男子也拿走了,杨对黑衣男子说只有这么多了,并向黑衣男子要回了自己的钱包。回到树林后,黑衣男子让白衣男子继续打杨,随后让杨把外套、秋衣、长裤都脱了,两人轮流对杨*。之后黑衣男子说要给杨*纪念,右手用打火机点燃杨的头发。期间黑衣男子让白衣男子去拿刀并买盒烟回来,过了几分钟,白衣男子没回来,黑衣男子让杨跟着他走,走到某大厦门口时,黑衣男子找对面走过来的路人要烟,杨*掉头向东跑了,回到家中就报警了。

(2)被害人杨的辨认笔录证实,杨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指认出第8号照片男子(韩*)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3)证人罗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凌晨一两点钟,罗在某大厦东门岗亭内值班,看见两名男子从东往西走,走到某大厦的东门西侧的栅栏前停下,两人撕扯在一起,几分钟后,一人往东跑了,一人捡起地上的东西往西走了。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26日8时,对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观路某楼东侧草坪内的现场进行勘验,在案发现场提取都宝烟蒂、被害人衣物等物品,被害人面部被打伤。

(5)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提取的都宝烟蒂为被告人韩*所留。

(6)北京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后后“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7)户名为杨的招商银行的信用卡对账单证实,该卡于2015年4月26日分两次现金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1000元。

(8)招商银行户口交易明细表证实户名为杨的账户于2015年4月26日通过银联ATM机取款两次,一次取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另一次为人民币2000元。

(9)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照片两张证实被告人韩*指认犯罪地点的情况。

(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04年1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

(1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2015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北京至扎兰屯的K39列车上将涉嫌抢劫的韩*查获。

(1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韩*身份信息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人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刑初字第610号
  •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抢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2004年11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3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因抢夺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5月3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羁押,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红奎人民陪审员何迎新人民陪审员马俊鸿

  • 书记员杨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