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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陈**、唐山市**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陈**、唐山市**筑材料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4121号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返还原告王**借款本金500000元,并给付原告王**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的利息390000元;被告唐山市**筑材料厂对被告陈**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唐山市**材料厂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唐**下银行账户,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南执字第1861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王**。

  • 被执行人陈**。

  • 被执行人**建筑材料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迟雪涛

  • 审判员于钟亮

  • 审判员彭春生

  • 书记员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