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周*、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9273元,已执行标的13593元,未执行标的21568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张*,无职业。
被执行人周*,无职业。
被执行人崔*,无职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家全
审判员李景长
代理审判员佟剑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