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宋*与张*、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宋*与被执行人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77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77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北执字第2172号
  •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宋*。

  • 被执行人张*。

  •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景长

  • 代理审判员宣华

  • 代理审判员张成

  • 书记员范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