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曹*被执行人俞*、被执行人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743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117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俞*、朴*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曹*。
被执行人俞*,无职业。
被执行人朴*,无职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景长
审判员李国艳
代理审判员佟剑
书记员傅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