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天*有限公司、上海*公司天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无职业。
被告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费。
审判人员
审判员董巧云
书记员史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