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赵*、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姚*,1986年7月12日,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新生,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无职业。
被执行人王*,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1564s.santaaniteave,arcadia,ca91006。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家全
审判员李景长
代理审判员佟剑
书记员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