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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与胡**、胡**、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与被告胡*、胡*、胡*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312号
  •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桂阳县太和镇潭沙村大塘一组,住所地桂阳县太和镇潭沙大塘一组。

  • 负责人贺新民,改组组长。

  • 被告胡*,男,汉族。

  • 被告胡*,男,汉族。

  • 被告胡*,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海兵

  • 代理书记员李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