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二、四村民小组与第三人
临武裕农林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临武县楚源生态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钟*,男,24岁,系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汉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钟华成,男,约55岁,系该组组长。
被告临武县楚江镇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钟*,男,约50岁,系该组组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建,临武县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临武裕农林业*公司,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沿江路164号。
法定代表人:卢*,系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罗红日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