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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嘉禾县**民委员会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4年12月15日受理原告廖*与被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嘉民一初字第392号
  •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

  • 委托代理人雷险峰,男,所属单位为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嘉禾县肖家镇白茅村村民委员委会。

  • 法定代表人:廖*,系该村村委主任。

  • 法定代表人:廖*,系该村村支书。

  • 委托代理人王期福,男,嘉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第三人廖*。

  • 第三人廖*。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全解军

  • 审判员李学东

  • 人民陪审员彭光生

  • 书记员谢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