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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周*离婚。经查,原告刘*与被告周*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告婚前与前夫生一子,周*(曾*)。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4月24日生一女,周*。周*现随原告生活,周*现随被告生活。原告刘*要求与被告周*离婚,被告周*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亦无债权纠纷。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周*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周*由被告周*抚养,原告刘*不负担周*的抚养费。

三、原告刘*与前夫所生之子周*由原告刘*自行抚养。

四、原、被告无财产分割纠纷。

五、原、被告债务3000元由被告周*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民初字第2378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耀军,昌黎县泥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永军

  • 书记员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