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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寻衅滋事罪再审刑事通知书

审理经过

你为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故城县人民法院(2013)故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理由,向衡水*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到都市名苑小区阻碍施工,并于2013年7月17日下午将赵*打伤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均书写了认罪、悔罪书。故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进行了处罚。

本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员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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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故刑监字第2-1号
  •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通知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王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