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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2011年3月,陈*乙(已判决,系杭*克公司的股东)在离婚诉讼中,为能多分财产,指使杜*(已判决)以陈*乙为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杜*按照陈*乙的指示于2011年3月3日起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要求陈*乙归还所欠的借款127.5万元和250万元,并出具了伪造的借条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陈*乙的妹妹陈*将陈*乙和杜*之间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起诉至法院的事情告知至被告人潘*(系杭*克公司的总经理)。之后陈*乙的妻子陶*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后,杜*将其中2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撤诉,法院将诉讼费用16400元退给杜*后,杜*将该笔16400元款项汇至被告人潘*的账户。

2011年5月左右,被告人潘*按照陈*的指示联系陈*(另案处理)商量转让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撤诉的250万元债权的事宜,被告人潘*向陈*承诺事后给予标的额的20%提成。同年5月2日被告人潘*着手拟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并交由债权人杜*、债务人陈*签字,被告人潘*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加盖杭*克公司的公章后交由陈*签字确认。陈*按照被告人潘*的指示于2011年7月20日以陈*、杭州*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伪造的借条及相关银行的转账记录,严重干扰司法秩序。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刑事判决书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表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潘*主观恶性较小;2.潘*的犯罪行为明显轻微,起辅助作用;3.潘*未谋取个人利益;4.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法院没有对所涉的民事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判;5.潘*认罪、悔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被告人潘*在明知陈*与杜*之间不存在真实的250万元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指使陈*以该250万元债权的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允诺若胜诉,会给予陈*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被告人潘*为此拟定了一份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陈*、杜*均签字),连同陈*出具的虚假的250万元借条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材料一并交予陈*,用于诉讼举证。2011年7月,陈*按照被告人潘*的指示,委托律师以陈*(债务人)、杭州*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对方清偿25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在诉讼过程中,陈*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虚假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

2014年1月16日,经民警联系,被告人潘*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交代了主要罪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潘*的供述与辩解:陈*乙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事找杜*帮忙,让杜*出面向法院起诉,向他讨要250万元。2011年,杜*就以这笔虚假债权债务向杭*法院起诉,但法院未判决。之后这个案子撤诉了,陈*乙让其联系把债权转到北仑。后来其和陈*甲提起这250万元债权的事,陈*甲称可以到北仑法院打官司,其转告陈*乙,陈*乙同意了。其就拟定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是杜*借给陈*乙250万元,连同利息共280余万元转让给陈*甲。其拟好后交给陈*乙的妹妹陈*,陈*找了杜*、陈*乙在该协议上签字,再转交给其,其还加盖了杭*克公司的公章。然后其把该协议交给陈*甲,让他出面和陈*乙打官司。其答应陈*甲起诉成功并拿到钱后就会给他提出15%或20%的提成。杜*和陈*甲、陈*乙之间没有债务关系,陈*甲也不认识杜*和陈*乙。

2.证人陈*的证言:2011年4月,潘*向其提起她有两张债权借条,想转让给其,让其起诉对方。一张是陈*乙于2010年6月30日向杜*借的250万元,另一张是英*公司于2011年1月22日向潘*借的120万元。潘*称如果胜诉,给其20%标的,其咨询律师后就同意了。2011年5月,潘*拿来已由陈*乙和杜*签字的转让协议并交给其两份借条及一些资料。其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后就委托陈*丙律师全权代理,让他于2011年7月8日向北*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乙及英*公司归还370万元欠款。其与潘*签的转让协议,只是向法院起诉用的。在诉讼期间,陈*丙告诉其陈*乙的妻子“陶*”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以及陈*乙正在闹离婚的事。其就让律师于2012年1月10日撤回起诉。其不知道这两份借条的具体来路及情况。

3.证人陈*的证言:其有在杜*250万元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不知道是谁拟写的。其实际上没有向杜*借过钱。

4.证人杜*的证言:其帮陈*乙伪造了一份250万元的借条,事实上其根本没有借钱给陈*乙。那些借款资金只是在其账上转了一下,让人感觉是其把钱借给陈*乙,其实都是假的,是陈*乙的妹妹陈*一手操作的。其现在知道陈*乙制造虚假的婚内借款是为了在离婚的时候有利于他。他们拿着其签字的借条以其名义去西*院起诉后又撤诉。其按照陈*的指示,将撤诉退回的14600元诉讼费汇至潘*的账户。2011年5、6月,陈*让其把这250万元债权转让给别人,其就在转让书上签字了。当时其也没仔细看转让给谁,因为这份债权债务本身就是假的。

5.证人陈*的证言:2011年6、7月,其在成*公司做法律顾问。陈*甲是董事长助理,他称有两份债权转让,问其法律上是否可行。其看了两份债权转让的协议书及借条、银行支付凭证,觉得法律上没有问题。一份(借条)是杭*克公司于2011年1月22日向潘*借款120万元,另一份(借条)是陈*乙于2010年6月30日向杜*借款250万元,这两份债权债务都于2011年5月2日转让给陈*甲。之后其就代表陈*甲向北*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两次,第二次的时候陈*乙的妻子“陶莹”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庭审并提供很多证据,提出这两份债权债务是虚假的。其这才知道借条背后的复杂关系,就建议陈*甲撤诉了。

6.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152号陈*甲诉陈*乙、杭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卷宗(包括陈*甲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诉状、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协议、借条、银行汇款凭证、收款证明等材料,民事审判笔录、撤诉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明2011年7月,陈*甲委托律师以陈*乙(债务人)、杭州*有限公司(担保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以及在庭审中,陈*甲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上述虚假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的事实。

7.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杭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杭州*民法院(2014)浙杭刑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书,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取的陈*乙妨害作证罪、杜*帮助伪造证据罪一案的证据材料:证明陈*乙伙同杜*虚构债务,伪造涉案的250万元借条以及陈*乙、杜*均已被判刑的事实。

8.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潘*的到案经过。

9.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潘*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认为潘*起辅助作用及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等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仑刑初字第591号
  •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潘*,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 辩护人陈*,浙江*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方杰

  • 人民陪审员袁素月

  • 人民陪审员沈虹

  • 代书记员张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