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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劫持船只、汽车罪、妨害作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生效裁判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1)绍*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劫持汽车、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已交付执行。2013年4月19日本院以(2013)饶中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江*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4次、单项表扬1次、被评为监狱劳动能手1次、监狱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饶中刑执字第255号
  • 法院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江西*十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江萍

  • 审判员蔡霞

  • 审判员吴建喜

  • 代书记员廖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