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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民刑初字第200号
  •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李*海),男,盲人,任非法组织“民**人协会”会长,1973年5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回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王**,河南**事务所律师。

  • 委托辩护人王**,民权**助中心律师。

  • 被告人赵**,男,盲人、肢残,自封非法组织“民**人协会”、“民权县肢残协会”、“民权**人协会”总顾问,1970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 辩护人徐*,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伟),男,肢残,任非法组织“民**人协会”秘书,1976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宁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宁陵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亓帅,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胡某某,男,盲人,任非法组织“民**人协会”副会长、前会长,1950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贾**,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刘某某,男,盲人,非法组织“民**人协会”白云寺镇代表,1954年8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苏醒,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薛某某,男,盲人,非法组织“民**人协会”副会长,1949年1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9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裴**,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郝某某,男,盲人,非法组织“民**人协会”城关镇代表,1965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黄**,河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杜某某,男,盲人,非法组织“民**人协会”野岗乡代表,1982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因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宁**,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怀钦

  • 审判员王雪峰

  • 审判员蔡伟

  • 书记员蒋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