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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伪证罪、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及本院通过温岭*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务所律师祝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6日,刘*乙(已判)涉嫌强奸罪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为帮助其表哥刘*乙开脱罪责,被告人陈*甲于2014年3月10日、4月4日在温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询问时,编造虚假情节;并于2014年3月9日、10日指使、教唆老乡岑*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

2014年4月4日23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民警在温岭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李*、刘*、陈*乙、林*、岑*、刘*乙的证言,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又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陈*甲当庭能自愿认罪,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台温刑初字第1587号
  •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因本案于2014年4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 辩护人祝*。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志斌

  • 人民陪审员江彩萍

  • 人民陪审员杨云花

  • 书记员阮家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