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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晋荫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阳泉第一监狱某分监区服刑人员徐某某到分监区谈话室找分监区长*某某反映问题并要求调换工种,雷某某答复其先了解了解情况再说。当时在场的分监区民警赵某某对徐某某上班经常睡觉的行为提出批评,徐某某认为赵某某在骂他,遂产生报复心理。9时15分左右,赵某某组织分监区服刑人员在文化室观看电视节目,徐某某走进文化室后,见赵某某正背对着自己坐在椅子上,便拿起一塑料板凳快步走到赵某某身后,乘其不备猛砸其头部,致赵某某头皮外伤,徐某某又将破碎的半截板凳朝赵某某身上扔去,打在了其左肩膀处。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服刑人员,在监管场所公然对监管民警施以暴力,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上午8时30分许,阳泉第一监狱某分监区服刑人员徐某某下夜班后到分监区谈话室找分监区长*某某反映问题并要求调换工种,雷某某答复其先了解了解情况再说。当时在场的分监区管教民警赵某某对徐某某上班经常睡觉的行为提出批评,徐某某认为赵某某在骂他,遂产生报复心理。同日9时15分左右,赵某某组织分监区服刑人员正在文化室观看电视节目,徐某某走进文化室后,见赵某某正背对着自己坐在椅子上,便拿起一塑料板凳快步走到赵某某身后,乘其不备猛砸其头部,致赵某某头皮外伤,徐某某又将破碎的半截板凳朝赵某某身上扔去,打在了其左肩膀处。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笔录,证实自己在二十三分监区担任分队长职务,徐某某在分监区担任5107监舍巡点员。2014年12月9日上午自己上早班,上午8点到岗,苏教导员告知其省局下来检查,把犯人集合在会议室看电视。其便返回谈话室取喝水杯,在谈话室碰见徐某某找雷某某队长谈话,徐某某说因为昨天晚上值班睡觉被扣分了。其从徐某某跟前走过说他:你值班老睡觉,坐着睡还不行,还躺在床上睡。说完其就到了文化室,坐在公示栏跟前跟服刑人员一起看电视,大约9点15分,正坐在椅子上看电视时,猛然感觉什么东西打了一下头,以为从房顶上掉下东西来了,其站起来抬头看,才发现是徐某某用塑料板凳打的。他手里还拿着一个塑料板凳,站在其身后两米远处,紧接着又把手里的凳子向其扔过来,打在其左肩膀,罪犯候某某等人将徐某某拉开的事实经过。

2、证人雷某某(分监区长)的报案材料及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12月9日上午八点半,罪犯徐某某进谈话室向分监区解释上夜班打盹睡觉现象,干部赵某某、杨某某批评了徐某某几句,谈话后徐某某回到监舍的情况。同时报案称徐某某在文化室乘民警赵某某不备,朝其头部猛打,致赵某某受伤,请求侦查科调查处理。

3、证人姜某某(同犯)、王某某(同犯)、袁某某(同犯)、高*(同犯)、候某某(同犯)、张*(同犯)的证明材料,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案发当天在文化室徐某某手里拿着塑料小板凳向赵某某队长扔,打在赵队长头、肩部,同犯予以阻拦的过程。

4、被告人徐某某的辨认材料,证实白蓝塑料凳子碎片是其2014年12月9日上午在23分监区文化室打民警赵某某头部用的凳子。

5、某分监区罪犯徐某某考核情况,证实2009年2月-2014年12月徐某某积分表扬2个、星奖2个、鼓励奖1个,余59.5分。

书证阳泉第一监狱八分监区出具的证明,证实赵某某的身份情况,现为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管教民警。

书证赵某某的入院证、出院证、阳煤集团总医院门诊病历、检查报告、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证实赵某某伤情:颅脑外伤性神经反应、头皮外伤、腔隙性脑梗塞、感应性耳聋。

案发现场照片、罪犯徐某某所使用作案工具板凳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作案工具情况。

太原*民法院(2008)并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山西*民法院(2008)晋刑二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2008年8月12日徐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山西*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日期为2007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

被告人徐某某在案供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及因为赵某某队长在谈话室批评自己,其认为赵队长在骂自己,回到文化室看到赵某某正在组织同犯看电视,就直接走到同犯背后拿起一塑料板凳乘赵某某不注意,用板凳打在他头上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又违反监狱管理秩序,公然殴打监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结合全案情节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余刑六年十个月十七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犯新罪之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郊刑初字第52号
  •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西省阳泉荫营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2008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8年10月31日,山西*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2014年12月9日被羁押于阳泉市第一监狱*管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继文

  • 审判员史忠喜

  • 人民陪审员王晓英

  • 书记员刘林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