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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贵州*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3)黔高刑二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抢劫、抢夺、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纳)。于2003年10月23日从忠庄*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系累犯。2006年贵州*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贵州*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零7个月;2012年6月28日经本院减刑9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在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黔东刑执字第1248号
  • 法院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杨*,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无业。原住贵州省遵义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泽智

  • 审判员刘晓羽

  • 审判员杨晓春

  • 书记员罗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