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丹*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丹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卢*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被判处罚金五千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卢*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鉴于该犯未履行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2月15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卢*,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朱其和
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