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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8日作出(2013)温苍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8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6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衢刑执字第4775号
  • 法院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关新

  • 审判员庄向东

  • 代理审判员郑星

  • 书记员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