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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告人杨*强迫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9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东执刑财字第112号
  •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法定代表人魏*。

  • 被执行人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微

  • 审判员胡茂弟

  • 审判员吴根华

  • 书记员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