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金义刑初字第19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实际已执行刑期六年一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9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周*,现在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关新
审判员庄向东
代理审判员郑星
书记员刘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