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人张*强迫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金东刑初字第001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0月19日将罚金移送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400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魏*。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微
审判员胡茂弟
审判员吴根华
书记员薛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