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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朱*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准予减刑三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刑执字第6475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朱*,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革

  • 审判员方梅

  • 审判员吴益平

  • 代书记员姚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