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温永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7月10日以(2013)浙温刑终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朱*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准予减刑三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至2015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朱*,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金革
审判员方梅
审判员吴益平
代书记员姚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