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2010)台路刑初字第7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彩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浙台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人民币2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陈*,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鲍华敏
审判员方梅
审判员赵绍庆
代书记员姚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