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江苗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丽庆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苗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又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江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江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江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刑执字第5579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江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益平

  • 审判员赵绍庆

  • 审判员方梅

  • 代书记员张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