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米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委托代理人毛咏,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唐冰冰,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德建
代理审判员漆正权
人民陪审员郑雪松
书记员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