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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某某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82号
  •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米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 委托代理人毛咏,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唐冰冰,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德建

  • 代理审判员漆正权

  • 人民陪审员郑雪松

  • 书记员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