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赖*,男,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李*,女,住重庆市潼南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赵文春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