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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95号
  •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严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铃

  •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