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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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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严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铃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