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陶*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甲,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陶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铃
书记员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