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袁*,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
委托代理人喻泓,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甲,女,汉族,住重庆市*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铃
书记员陈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