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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石*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4日生育一子石*乙,后于2005年5月10日经贵院判决离婚,判令石*乙由被告抚养。2003年起,石*乙与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至2008年,后由原告将其接回市区实际抚育,被告未尽任何抚养义务。此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尽其作为父亲的义务并支付抚养费均无果,致使石*乙成长十分艰难且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而今石*乙面临初中择校的关键时期,被告更是不闻不问。现石*乙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为使其有一个稳定、良好的生活环境,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变更石*乙的抚养关系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不同意变更石*乙的抚养关系。理由如下:1、原告背着被告将石*乙带到城区读书,致使被告无法去探望,并非被告不尽抚养义务;2、原告工资不高,且现在又生育一个小孩,原告至今还欠被告债务未还;3、原告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固定收入,石*乙跟随原告生活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石*甲于2002年2月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02年7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为石*乙。2005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石*乙由被告石*甲抚养,原告刘*从2005年5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此后,石*乙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直至2008年,后由原告将其带至重庆市主城区城区抚养及就学。原告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已再婚并育有另一未成年子女。被告现从事汽车租赁工作,已再婚并育有另一未成年子女。现石*乙明确表示今后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查明并采信的以下证据在案佐证: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005)渝北法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对石*乙的询问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的婚生子石*乙已年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及表达能力,其明确表示今后愿跟随刘*生活,故对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因石*乙现生活在重庆市主城区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石*乙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刘*与被告石*甲的婚生子石*乙原告被告抚养,现变更为原告抚养;

二、被告石*甲从2015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支付石*乙的抚养费800元,直至石*乙独立生活时止;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石*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30号
  •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 被告石*甲,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 委托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俊

  • 书记员罗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