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覃*,男,汉族,住所同上。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隆刚
书记员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