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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法民初字第06547号
  •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 被告覃*,男,汉族,住所同上。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隆刚

  • 书记员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