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聂某某与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北法少民初字第00261号
  •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聂某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 被告龚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俊

  • 书记员罗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