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聂某某,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龚某某,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罗应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