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铃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