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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93号
  •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 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铃

  •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