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江某某诉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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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某某,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罗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程长禄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