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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江某某诉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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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78号
  •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某某,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 被告罗某某,女,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长禄

  •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