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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2年11月21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在潼南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婚生子马*乙由被告抚育至其独立生活,但由于被告沾染了赌博等不良恶习,致使被告不能很好的抚养马*乙,加之被告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而原告在娘家经营有生意,有稳定的收入,并且在与被告离婚后按揭购置了房产,原告认为原告抚养马*乙更有利于其成长,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马*乙变更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马*甲辩称,自己没有赌博恶习,只是偶尔打牌娱乐,并且经营有一家卖电脑及相关配件的店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另外,被告同其父母一起生活,经济条件好,父母可以帮忙带小孩,而原告陈*则没有时间带小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登记结婚,于*月日生育子马*乙,于2012年11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马*乙由马*甲抚养,陈*不给付抚养费。离婚后马*乙一直随马*甲生活,期间陈*经常探望。2015年3月起,马*乙随陈*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就马*乙的抚养关系变更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另查明,马**曾于2011年7月、2013年5月分别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马**在潼南县桂林街道春阳街从事电脑销售个体经营,与其父母一起居住在潼南县梓潼街道正兴街8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被告及马*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潼南县公安局被拘留家属通知书、潼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潼南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簿及微信截图照片、蓓蕾幼儿园证明、蓓蕾幼儿园收款收据、潼南县绮梦网吧证明、绮梦网吧营业执照、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及购房款收据、门市出租合同、马*甲的营业执照、马中万所有的房屋产权证、购房款收据、潼南**办事处爱心幼儿园证明及入园费收款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对婚生子马*乙抚养问题做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婚生子马*乙由马*甲直接监护、抚养,陈*不给付抚养费。该协议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如无法定事由不应随意变更。陈*虽然举示了潼南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马*甲有吸毒史,但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马*目前仍然吸毒,且对抚养子女造成了不利影响。婚生子马*乙在原、被告离婚后一直跟随马*甲生活至2015年2月,期间马*甲及其父母较好地承担了直接抚养马*乙的责任。马*乙的爷爷奶奶与马*乙的感情深厚,其当庭表示愿意为马*乙继续提供相对优良的学习条件,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因此,在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和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随意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对子女的正常成长及身心健康有所不利。原、被告作为马*乙的父母,应当从关爱孩子的角度,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承担各自的责任。综上,对陈*的诉请,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83号
  •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 委托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县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马*甲,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 委托代理人李贵长,重庆市潼南县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程增祥

  • 书记员吴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