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代理人冯锡珍,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文利
书记员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