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委托代理人:杨廷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朝文
书记员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