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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足法民初字第00727号
  •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 委托代理人:杨廷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高勋,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朝文

  • 书记员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