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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与被上诉人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驳回邓*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邓*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邓*上诉称,其户籍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案应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邓*的户籍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某街,但有《南岸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重庆富美嘉*公司与重庆市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入住证明》,以及上诉人在原审法院的《询问笔录》,证实邓*已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海城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因此,可以确定邓*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上海城。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470号
  •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勇胜。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杨兵

  • 审判员潘小美

  • 代理审判员陈雯雯

  • 书记员吴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