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秀法民初字第00650号
  •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文贤洪

  •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