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文贤洪
书记员田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