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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谭*甲与谭*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杨*诉被告谭*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杨*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杨*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谭*、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3412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谭*,男,生于2004年11月11日,学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谭某甲之母),女,生于1981年9月13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原告杨*,女,生于1981年9月13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 委托代理人陶杰,重庆市石柱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 被告谭*,男,生于1976年6月7日,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

  • 书记员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