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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冉*、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诉称,2014年7月23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长女王*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女王*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前,由于被告一直在贵州铜仁与他人同居生活,两婚生女均随原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活和读书。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将婚生女王*带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被告于2014年8月3日左右外出至今未回。被告根本无暇顾及王*的生活与学习,对年仅七岁的王*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此,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又将王*接到重庆读书,与原告一起生活,至今被告未与王*电话联系,也未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为了让王*能够进入当地小学入学,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将王*的户籍迁入重庆市九龙坡区,然而,被告置之不理。为有利于婚生女王*的健康成长,使王*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婚生女王*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经石柱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载明:“婚生长女王*甲由被告谭某某抚养,婚生次女王*乙由原告王*某抚养,双方互不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谭某某于2014年8月外出,将王*甲交与其父母照顾。同月,原告将王*甲带至重庆与原告共同生活,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学校二年级读书。

另查明,婚生女王*甲现年8岁,其自愿跟随原告王*某生活,且原将王*甲带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后,被告一直未与王*甲联系。

再查明,原告王某某现就职于重庆**汽车*限公司,任工程师一职,月收入8000.00元。于2015年购买有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大道**号**幢**号住房一套。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2014)石法民初字第01646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房地证2015字第**号房产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学校证明原件、石柱县**镇人民政府及**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和本次法庭审理记录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却有不利影响的;……。”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被告谭某某2014年8月外出后一直未归,且无法取得联系,对婚生女王*甲未尽抚养义务。虽然王*甲才8岁,但其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且王*甲于原、被告离婚前已实际跟随原告生活,另,原告王*某具有抚养王*甲的能力,且变更后不要求被告支付王*甲的抚养费。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为将王*甲变更给原告抚养对其身心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甲变更由原告王*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法民初字第02343号
  •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鱼池镇。

  • 委托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成

  • 人民陪审员冉启林

  • 人民陪审员杨佰太

  • 书记员郭妮恒